大連海關破獲3億元走私實木板材案
發布日期:2020-12-03 瀏覽次數:1040
近日,大連海關開展緝私專項行動,在遼寧大連、沈陽,黑龍江伊春等地同步開展抓捕和查緝行動,打掉3個走私實木板材犯罪團伙,抓獲主要犯罪嫌疑人11名,查獲涉案證據一批,案值近3億元人民幣。
大連海關緝私部門偵查發現,自2014年以來,大連關區以汪某某等人為首的走私犯罪團伙,將本應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實木板材偽報為加工貿易方式進口,通過制作虛假合同來逃避進口環節增值稅,謀取巨額利潤,行業性特征十分明顯。
(圖片來源:拍信創意,侵刪)
據介紹,按照規定,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原木在進口環節由海關代征13%的增值稅,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木材制品征收10%的關稅。為了鼓勵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發展,國家對加工貿易原材料實施手冊制監管模式,不收取進出口環節稅。
然而,一些企業卻為了牟取暴利,把原本由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木材以加工貿易方式申報,逃避稅收。
大連海關根據風險監控和緝私部門摸查掌握其證據,摧毀了這個利用加工貿易手冊偽報進口木材的走私犯罪網絡。行動橫跨黑龍江、遼寧兩省,在大連、沈陽、伊春等地同時集中抓捕,11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到案。
目前,此系列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走私木材達到多少方就可以判刑分兩種情況:
(一)走私名貴木材的,不論數量多少,一旦被海關查獲,哪怕只是一個批次,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案列:越南河內公安在近期截獲了多起企圖通過各種途徑走私至中國境內的越南名貴木材。走私者用經過偽裝的貨車運載珍貴木材。企圖瞞天過海。目前數名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被指控走私罪名成立,已判刑,獲刑最高者15年。
(二)走私普通木材的,是按照偷逃稅款的金額定罪量刑的。《XX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3條、第157條規定,個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偷逃應繳稅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偷逃應繳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文章來源:家具產業,侵刪)


